修業規劃

修課規定    

 110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適用

最低修業年限

一年半

應修學分數

50學分

(含抵免學分、不含先修課程,非本校開設之課程最多採計6學分)

應修(應選)課程及符合畢業資格之修課相關規定

 

 

1.先修課程:碩士生先修課程包括「經濟學」、「會計學」及「統計學」等三科。碩士生於入學後,得憑入學考試成績、大學成績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提出先修課程之免修申請,由所方審核。若未曾修過先修課程或其免修申請未獲通過者,經所方同意得以本所開授之選修課程認列為先修課程,惟該學科學分數不得計入畢業學分(50學分)。

2.專業課程:碩士生在學期間,必修「財務管理」、「生產與作業管理」、「行銷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策略管理」、「科技與創新管理」及「研究方法」等七門課程。若該學年本所有開設上述課程,則不得至外系所或外校選修。碩士生於入學後,得憑大學成績單提出必修課程之免修申請,由所方審核。

3.研討課程:

(1)「論文研討(博)」,必修一學期;

(2)「經營講座」,必修兩學期;

 

備         註

 

暫不設置輔所。

各屆在校生修課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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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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