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章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經營管理組研究生修業規章

 

110.03.19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曁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11.03.29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曁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12.3.14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暨第 2 次所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經營管理組(以下簡稱本組)為督促本組研究生進修,特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訂定本規章。

第二條   本組研究生之修業期限以二至五年為限。

第三條   本組研究生入學後,得申請抵免部分學分,其限制如下:

一、抵免之總學分數不得超過15學分,非經管所開設之課程最多採計6學分。

二、申請抵免學分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原則上應與曾修習及格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相同,申請時須附有學分證明。

三、若欲以大學部曾修習研究所課程之學科進行抵免,成績須達研究所及格標準且該學科不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

第四條   本組研究生於入學一學年內(每年7月第1個週末前),應擇定指導教授並提出書面申請,送交本組報備後,方可提送論文計畫書,逾期未敦請時由經管所所務會議審議並安排指導教授。指導教授至少一人須為經管所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否則須經組長同意。每位教師每屆所指導研究生人數之上限為招生人數除以經管所專任教師數之值進位後加3。兼任教師每屆所指導或共同指導研究生人數之上限為3名(曾獲本校教學奬者除外)。指導教授更換注意要項如下:

一、本組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擬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文件向本組提出申請,經完成申請程序後生效,無須經指導教授同意。

二、指導教授欲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應以書面文件向本組提出申請,審查結果由本組通知研究生。終止論文指導關係後,本組得協助研究生另覓指導教授。

三、本組研究生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申請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第五條  本組研究生提交碩士論文計劃書前,須修滿21學分(該21學分不包括先修課程之學分)。

第六條  本組碩士論文計劃書審查作業每學期舉行一次,研究生須於指定期間內提交論文計劃書,由指導教授負責審查,未通過者不得參加論文進度報告審查。

第七條  本組碩士論文進度報告審查作業每學期舉行一次,研究生須於指定期間內提交論文進度報告,由指導教授負責審查,未通過者不得提出論文初稿書面審查申請。

第八條   本組碩士論文初稿書面審查作業每學期舉行一次,研究生須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並繳交論文初稿四份(兩位教授共同指導者請多繳一份)。書面審查委員除指導教授外,另由指導教授或本組推薦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二人共同擔任。若有任一書面審查委員評定不通過(須附具體理由)者,以未通過論。

論文初稿書面審查與畢業口試委員之推薦名單規範如下:

一、非本所專任教師指導之學生,至少需邀請1位本所專任教師擔任書面審查委員。

二、推薦之畢業口試委員名單應包含書面審查委員。

第九條   本組研究生參加學位考試前,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位考試之當學期,將修滿或已修滿畢業學分(42學分),且符合本組入學年度之修課規定辦法。

二、通過碩士論文初稿書面審查。

三、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供學位考試委員參考,與文獻相似度不得高於20%。論文考試結束後,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第十條  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含指導教授),由相關領域之校內外學者專家組成之。考試委員得由指導教授推薦。考試委員經組長同意後,報請校長遴聘。

二、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至遲需於考試日前七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口試由本組安排公開舉行,並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三、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須至少有三名委員出席,始得舉行。

四、學位考試成績,以B(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A+(百分制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五、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零分登錄且不得重考。

六、學位考試不及格者之學位論文經修改後可申請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考試與授予規定如下:

一、修改後之論文定稿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經指導教授確認。

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7月31日前繳交。

三、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論文紙本、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學位論文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註冊組始得發給學位證書。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上課開始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繳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

四、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上課開始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

五、本組研究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通過學位考試者,應令退學。

六、通過學位考試且完成論文者,即依規定授予「管理學碩士學位」。

第十二條 本組研究生在專班修業至少兩學期者,平均學業成績在90分以上或GPA 4.03以上或在有審查制度之期刊中發表文章,可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案需送經管所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再送校審議。

第十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並須符合本校論文格式規範。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依照本校圖書館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並依規定繳交論文三冊(共同指導者需再多繳一冊)。

第十四條 對已授予之碩士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頒給之學位證書。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將通知當事人繳還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及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相關規章辦理之。

第十六條 本規章經經管所所務會議訂定,經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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