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章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110.3.19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所務會議曁第1次臨時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10.4.8 109學年度第2次管理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110.5.14 109學年度第1次校級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110.5.26 109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11.3.29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曁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1.5.13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12.3.1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曁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2.5.16 111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113.3.12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曁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5.20 112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114.3.11 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曁第2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4.5.12 113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114.9.9 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曁第1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4.11.12 114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一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經營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督促博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博士生,含一般生與在職生)進修,特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訂定本規章。

第二條、本所博士班一般生之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在職生之修業期限以二至九年為限。

第三條、研究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者,得依本校「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向本所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由所務會議負責審查。

第四條、研究所學生修業滿一學期以上,經原系所同意後,得申請轉所,並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校其他系所博士班研究生若欲轉入本所博士班就讀,須先獲原就讀系所之同意,方得提出申請,由本所所務會議負責審查,通過後送教務長核定之。

二、本所博士班研究生若欲轉出至其他系所博士班就讀,須提出申請,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教務長核定之。

申請程序於開學前提出並經核定,於當學期生效;於學期中提出申請並經核定者,次學期生效,原就讀系所之修業時間納入修業期限內。

學生於教務長核定後一週內,得填具書面申請書向註冊組申請放棄。

同一學制內轉系所均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

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轉系所辦法」辦理之。

第五條、本所博士班研究領域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策略」、「組織與人力資源」、「行銷」、「財務」、「科技與資訊」以及「管理科學」等六組,得分組招生,並鼓勵跨領域之研究。

第六條、博士生應修課程包括先修課程、必修課程及管理專業課程,畢業應修學分數36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78學分,畢業學分不含先修課程及研討課程學分,非本所開設之課程最多採計6學分,但外籍生則非本校開設之課程最多採計6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最多採計12學分)。

應修課程須內含修習「博士班專業課程」三門9學分(本院各系所所開授之博士班專業課程均予承認並列入「博士班專業課程」學分之計算),且皆須於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前修畢且及格。「先修課程」、「方法課程」及管理專業課程之「基礎課程」曾於入學前修習通過之課程可申請免修,但不得抵免。若未曾修過先修課程或其免修申請未獲通過者,經所方同意得以本所開授之選修課程認列為先修課程,惟該學科學分數不得計入畢業學分。應修課程請參考本所博士班修課規定及課程體系表。

第七條、博士生入學後第一學期內須提交「博士生修課計劃表」,並獲所方之核可。

第八條、博士班資格考每學年第二學期由所方統一舉行一次,視需要得於第一學期增加舉辦一次。資格考考「方法」(「統計」必考,「研究方法」及「計量經濟學」中選考一科),須於入學後二年內(含休學)通過,否則即予退學。博士生入學二年內(含休學),若曾以本所全銜以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於有評審制度之期刊(持有論文之接受函亦可),須符合本所「博士班研究生發表論文申請抵資格考認定標準」之規定方可提出申請,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視為通過資格考。

第九條、博士生須於通過資格考後六個月內擇定指導教授,最遲應於論文計劃書口試前擇定指導教授並籌組研究指導委員會,逾期未敦請時由所務會議審議並安排指導教授。並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導教授須為本所專任(或合聘)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本所退休教師且三年內有發表期刊論文者或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各系所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可參與共同指導。

二、研究指導委員會負責督導並協助博士生研究之進行,其成員須含本所專任(或合聘)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或本所退休教師且三年內有發表期刊論文者或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各系所助理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至少三人,由指導教授擔任召集人。

三、論文指導之更換協調等相關規定:

1.博士生於就讀期間,如擬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指導教授,應以更換指導教授申請單向本所說明原因及提出申請,無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經完成本所更換指導教授申請表後生效;研究指導委員會成員之更換亦同。

2.指導教授欲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應以書面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審查結果由本所通知博士生。終止論文指導關係後,本所得協助博士生另覓指導教授;研究指導委員會成員欲終止指導關係時亦同。

3.博士生申請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指導教授(或研究指導委員)時,在原指導教授(或研究指導委員)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或研究指導委員)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四、博士生提出之學位論文與本所專業領域不符或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時,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指導教授應負之相應責任。

五、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辦理之。

六、上述各程序均須向所方呈報,更換指導教授送管理學院行政主管會議核備。

第十條、每位教師每屆所指導研究生人數之上限為2人。教師任一年度至多僅能指導5名博士生(包括休學生)。過去3年內曾獲本校彈性薪資研究類獎勵之教師得放寬至7人。

第十一條、本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經指導教授推薦,依規定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博士生修業兩年(含)以上,修畢規定課程(經審核可免修者除外)。

二、修滿應修課程及畢業學分課程36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78學分,不含先修課程及研討課程學分,非本所開設之課程最多採計6學分,但外籍生則非本校開設之課程最多採計6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最多採計12學分)。

三、通過資格考者。

第十二條、博士生申請論文計劃書口試前,須通過資格考,且已有明確具體之研究方向。論文計劃書口試由所方安排以公開方式進行,口試委員除研究指導委員會成員外,另由所方推薦相關領域教授一至二人共同擔任。論文計劃書口試須於入學後四年內(含休學)通過,否則即予退學。

第十三條、博士生通過論文計劃書口試後,在完成博士學位考試前,每學年應就研究進度(含投稿過程中之相關資訊)提出公開報告,報告時間由所方統一安排。

第十四條、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博士學位候選人於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前,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備博士候選人資格。

二、通過論文計劃書口試。

三、英文訓練須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 托福(TOEFL)測驗:TOEFL-PBT:550(含)以上、TOEFL-CBT:213(含)以上、TOEFL-iBT:80(含)以上,若採保留單科最佳成績則平均成績須達到85(含)以上、TOEFL-Essentials:8(含)以上,若採保留單科最佳成績則平均成績須達到8.5(含)以上或後制之對等分數以上;
      2. 全民英檢測驗:中高級(含)以上;
      3. 多益(TOEIC)測驗:成績750分(含)以上;
      4. 雅思學術組(IELTS Academic)測驗:平均成績6.5(含)以上,若採雅思單科重考平均須達到7(含)以上或後制之對等分數以上;
      5. 選修通過本校語言中心開設之博士班學生英語訓練課程兩門;
      6. 曾在國外取得英語系國家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可申請抵免。

四、必須以本所全銜於國際SSCI/SCI期刊至少發表論文乙篇,始具申請畢業之資格。如有優良國際期刊而未列入SSCI/SCI/SCIE者,須經本所全體專任(或合聘)教師之審查通過,向院提出申請,並獲核可。所發表之論文不含本修業規章第8條所述作為通過資格考所發表之論文。若論文尚未發表,須附論文之接受函。

五、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供學位考試委員參考。與文獻相似度不得高於20%。

第十五條、博士生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研究指導委員會成員及相關領域之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該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組成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考試委員得由研究指導委員會推薦。考試委員除指導教授外至少應有一位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如本所無適當人選時,應以本院其他系所之專任教師擔任之,考試委員經所長同意後,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校內外委員均各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至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本所所務會議審核通過。

博士班研究生之配偶、前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博士班學位考試委員。

第十六條、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論文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以視訊方式進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至遲需於考試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

二、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供考試委員參考;於論文考試結束後,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三、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四、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名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校外委員需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始得舉行。不符合本款規定者不得舉行考試,已舉行者其成績以不予採認。

五、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所長核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六、考試成績,以B-(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A+(百分制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七、學位考試委員應檢核學生論文題目與內容是否符合本所之專業研究領域,並由學位考試召集人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八、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登錄且不得重考。

九、學位考試不及格者之學位論文經修改後可申請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

十、著作彙編之學位論文應依本校著作彙編之學位論文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第十七條、論文通過口試博士生由口試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學生修改論文之依據。

學生修改論文後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至少須經三分之二考試委員同意始為通過。

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學位論文審定同意書」。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修改後之論文定稿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經指導教授確認。

第十八條、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7月31日前繳交。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學位論文紙本、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學位論文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註冊組始得發給學位證書。

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上課開始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

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上課開始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

第十九條、博士生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完成論文繳交者,即依規定授予管理學博士學位。博士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通過學位考試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應令退學。

第二十條、博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並須符合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依照本校圖書館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並繳交論文二冊(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一冊由國家圖書館收藏)。

學位論文之保存或提供依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辦理。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則依本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已授予之博士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頒給之學位證書。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將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

第二十二條、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辦理之。

第二十三條、本規章經經管所所務會議訂定,經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有中英文兩個版本,在有疑義的情況下以中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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