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章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110.3.19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所務會議曁第1次臨時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10.4.8 109學年度第2次管理學院院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110.5.14 109學年度第1次校級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110.5.26 109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11.3.29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暨第2次所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1.5.13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教務會議核備通過
112.3.14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暨第2次所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2.5.16 111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113.3.12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暨第2次所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05.20 112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114.3.11 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暨第2次所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4.5.12 113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114.9.9 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暨第1次所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4.11.12 114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一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經營管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督促碩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含一般生與在職生)進修,特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訂定本規章。

第二條、本所碩士班一般生之修業期限以一年半至四年為限;在職生之修業期限以一年半至五年為限。

第三條、研究所學生修業滿一學期以上,經原系所同意後,得申請轉所,同一學制內轉系所均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

一、本校其他系所碩士班研究生若欲轉入本所碩士班就讀,須先獲原就讀系所之同意,方得提出申請,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教務長核定之。

二、本所碩士班研究生若欲轉出至其他系碩士班就讀,須提出申請,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教務長核定之。

申請程序於開學前提出並經核定,於當學期生效;於學期中提出申請並經核定者,次學期生效,原就讀系所之修業時間納入修業期限內。學生於教務長核定後一週內,得填具書面申請書向註冊組申請放棄。

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轉系所辦法」辦理之。

第四條、碩士生應修課程包括:先修課程、專業課程及研討課程,畢業學分應修至少50學分(含抵免學分,不含先修課程學分,非本校開設之課程至多採計6學分,如選修台聯大或雙聯學校課程,可額外採計至多6學分)。應修課程請參考本所碩士班修課規定。

第五條、本所碩士生抵免之總學分數與境外修讀之學分列計畢業學分之總學分數合計不得超過12學分:

一、碩士生入學後,得申請抵免部分學分,經所方審查通過後方得抵免。抵免學分之限制如下:

(一)、申請抵免學分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原則上應與曾修習及格之學科名稱與學分數相同,申請時須附有學分證明;

(二)、若欲以大學部曾修習研究所課程之學科進行抵免,成績須達研究所及格標準且該學科不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

(三)、抵免學分者仍須在校修業至少一年(不含休學)且符合本所畢業相關規定;

二、交換生回國後應登錄課程成績,惟是否列計畢業學分由本所審定。

第六條、碩士生於入學一學年內應擇定論文指導教授(以下簡稱指導教授),並提出具指導教授簽名之指導教授申請表,逾期未敦請時由所務會議審議並安排指導教授。指導教授至少一人須為本所專任教師,否則須經所長同意。指導教授因故需更換時,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生於就讀期間,如擬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文件向本所說明原因,並提出新簽署之指導教授申請表,由本所通知原指導教授後生效,無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

二、指導教授欲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應以書面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審查結果由本所通知碩士生。終止論文指導關係後,本所得協助碩士生另覓指導教授。

三、碩士生申請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四、碩士生提出之學位論文與本所專業領域不符或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時,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指導教授應負之相對責任。

五、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辦理之。

第七條、每位教師每屆所指導碩士生人數之上限為招生人數除以本所專任教師人數。本所之兼任教師每屆所指導或共同指導碩士生人數之上限為3名(曾任本所專任教師且曾獲本校教學獎者除外)。

第八條、碩士生須於學位考試前至少三個月,通過論文計劃書口試。計劃書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及指導教授邀請之一位委員擔任。

第九條、碩士生符合下列規定者,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業逾一學期。

二、完成應修課程、修畢至少50學分(含抵免學分,不含先修課程學分),並通過論文計劃書口試。

三、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應修課程及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推薦,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者,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第十條、學位考試含論文考試及論文審查。

第十一條、碩士班研究生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本所指導教授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對該研究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之。非本所專任教師指導之學生,其學位考試委員應至少含一位本所專任教師。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標準為須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

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前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第十二條、碩士學位之論文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以視訊方式進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至遲需於考試日前十四日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

二、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供考試委員參考;於論文考試結束後,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三、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本所將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四、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始得舉行。不符合本款規定者不得舉行考試,已舉行者其成績以不予採認。

五、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所長核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六、學位考試成績,以B – (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A + (百分制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七、學位考試委員應檢核學生論文題目與內容是否符合學生所屬教學單位之專業研究領域,並由學位考試召集人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八、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登錄且不得重考。

九、學位考試不及格者之學位論文經修改後可申請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

十、著作彙編之學位論文應依本校「著作彙編之學位論文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第十三條、論文通過口試者由口試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學生修改論文之依據,學生修改論文後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至少須經三分之二考試委員同意始為通過。修改後之論文定稿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經指導教授確認。

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學位論文審定同意書」。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第十四條、碩士生滿足上述畢業條件,但修業未滿一年半(三學期)者,應列舉表現優異之事實,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再經教務處核備後,方可畢業。

第十五條、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7月31日前繳交。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學位論文紙本、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學位論文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註冊組始得發給學位證書。

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上課開始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繳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上課開始日前最後一個工作日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

第十六條、碩士生通過學位考試且完成論文繳交者,即依規定授予管理學碩士學位。碩士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通過學位考試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應令退學。

第十七條、碩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並須符合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依照本校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並依規定繳交論文二冊(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一冊由國家圖書館收藏)。

學位論文之保存或提供依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辦理。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則依本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對已授予之碩士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頒給之學位證書。

一、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二、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將通知當事人繳還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

第十九條、本規章未盡事宜,悉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辦理之。

第二十條、本規章若逢修正,適用對象為修正通過後之所有在學碩士生。

第二十一條、本規章經所務會議訂定,經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法規有中英文兩個版本,在有疑義的情況下以中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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